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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邢東偉
  □本報實習生翟小功
  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條例已於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將農墾土地納入全省統一管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要省政府批准,政府供地要“凈地”供應,源頭治理土地閑置,受讓、承包、承租國有土地兩年未完成25%投資要無償收回等,對土地供應條件、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和違法處罰等問題也作了明確規定。
  強化土地資源統一規劃
  新條例提出,加強土地資源統一規劃,將農墾土地規劃納入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統一管理。調整土地征收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由省政府批准,嚴格土地審批管理。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要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同時,新條例還將國有閑置土地收回等6項審批權明確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這6項審批權包括國有閑置土地收回、國有非閑置土地收回、國有土地改變用途、國有租賃土地流轉、集體土地改變用途和集體土地無償收回等6項審批權限。
  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需具備的條件,新條例明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鄉規划進行舊城區改造,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不能按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按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要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政府供地必須是“凈地”
  新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承包,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且土地權屬清晰,沒有法律糾紛,土地征收補償要安置落實到位。此外,出讓、劃撥的國有土地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面積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其他基本條件。也就是說,規定政府供地應當“凈地”供應,從源頭上預防和避免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閑置。
  按照新條例規定,國有劃撥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用於非農業建設。確需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市縣政府收回土地後,按規定統一供應土地。
  為防止土地長期閑置拋荒,新條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租人、承包人從出讓、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之日起,滿兩年未完成項目投資總額25%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建立網絡土地交易平臺
  新條例規定,建立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行網上審批、網上陽光監督。這將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符合海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新條例還明確,海南省人民政府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交易市場,並納入省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進入省級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供應和交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用地審查報批信息化建設,逐步推行網上申報和審批,並對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辦結情況實行網絡全程監控。還應當將土地審批事項範圍、條件、申請材料目錄、示範文本、程序、期限、審批結果、投訴方式等在政府門戶網站公示,接受公眾查詢和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除外。
  新條例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內部會審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明確內部審批職責權限,規範土地審批工作程序,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加強對土地審批實施情況的監督。
  從嚴處罰擅自占地行為
  新條例加大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對非法占地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罰款額度,由原來的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及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提高至按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進行處罰。
  對於哪些行為才算是非法占地,新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超過批准用地數量或者用地界限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交還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逾期不歸還又不辦理續用手續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就按非法占地處理。
  新條例提出,非法占地的要收回土地,如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恢復土地原狀。若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收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並按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進行處罰。
  (原標題:農用地轉建設用地須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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