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辛均慶 通訊員/粵法制)4日,省政府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廣東省漁船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海洋漁業局送審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擬規定,漁船在收到颱風等危險天氣信息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應對措施,駛離受影響區域或就近返港避風。“颱風等危險天氣情況下,拒不服從有關主管部門避風避險指令要求的,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因不服從要求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管理辦法》明確,漁船屬企業的,成立專門安全生產機構,建立並落實漁船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台賬、檔案制度等。漁船屬個體經營的,建立並落實漁船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章、制度等。
  《管理辦法》規定,禁止漁船所有權人、經營者、船長非法從事以下活動:非法從事載客、載貨、休閑漁業等經營性活動;被責令停航的,未整改到位擅自開航;擅自改變漁船的船舶種類、作業類型等影響漁船安全性能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建造、改造漁船;在危險天氣警報生效期間或超出抗風等級出海作業;在航道內、通航分道內、橋區水域、樞紐閘口水域、橫水渡口水域、錨地、碼頭前沿及迴旋水域等通航密集區域從事捕撈活動等。  (原標題:最高或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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